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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文化对西汉造成了哪些影响?家庭伦理有了明显变化

发布时间:2023-03-22来源:奇闻馆编辑:奇闻馆阅读: 当前位置:首页 > 历史真相 > 手机阅读

儒家文化决定了此后中国千年的文化基础,不过在春秋战国时期,儒家文化只能算是主流思想中的一种。大家还能包容其他的礼法,但汉武帝继位后,决定推行独尊儒术,这让儒家成了唯一的礼法文化。那儒家到底对西汉,或者说对汉武帝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呢?竟然能让汉武帝如此崇拜儒家。实际上带来的改变大概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,这次就为大家做个总结,感兴趣的朋友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。

儒家文化对西汉造成了哪些影响?家庭伦理有了明显变化

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,以“礼仪之邦”享誉于世,正所谓“有礼仪之大,谓之夏。”汉代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,其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对后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。从春秋战国时期的“百家争鸣”,到秦代的“焚书坑儒”,再到汉初“无为而治”,封建统治者们一直在寻求一条适合中国封建统治的礼法文化。

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,此时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。汉武帝时期,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,为了加强中央集权,汉武帝开始推行 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思想政策。从此之后,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官方思想,而孔子也被尊称为“至圣先师”,而被后世所景仰。

礼、法融合是中国传统统治思想的重要特征,而西汉时期作为中国儒家礼法融合文化的初始阶段,又有在哪些方面发挥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呢?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。

儒家文化对西汉造成了哪些影响?家庭伦理有了明显变化

一、礼法融合,法律制度的变更

秦朝统一天下后,受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影响,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,尚刑重法,使得“礼”的概念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变更中被忽略,打破了周礼主张的礼法并存的思想。而汉初的统治者们,看到秦二世而亡的例子,在推行法律的过程中进行了重新的思考。

单纯依靠“法”的制约是否能够上达天子,下及草民,维护其统治地位,显然不能的。是以,汉律上承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,下开儒家礼法融合之先河,“以礼行法”,减少法律推行的阻力;“以发明礼”,增强道德的制约力。礼法融合实质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,“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出礼而入刑,相为表里也。”

当儒家礼法融入法律之后,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有儒家的礼法原则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,其一“亲亲得相首匿”原则,这一原则是根据儒家的“孝”和“仁”的思想,在法律面前可以近亲是可以互相隐瞒罪的,是谓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
而这一思想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,深刻体现出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的典型特征。其二便是贵族特权——“上请”制度,法律面前人人“不”平等,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有“上请”的特权,一般来说,凡经上请,经皇帝认证,一般都可减免获免刑。

此一点就是调强调儒家宗法伦理观念,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,其三在诉讼审判制度上,西汉依照“引经决狱”,“春秋决狱”,仅凭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而非法律条文来断案,成为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,过分强调“缘心定罪”,这种审判方法的变化,注重于人的责任,使得礼治的伦理原则得以法律的强制力加以推行,同时还加强了对礼治原则的宣传和弘扬,为儒家思想影响封建法律乃至最终实现礼法融合找到了一条捷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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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礼法融合,社会风气的改变

汉代以前,民间的信仰比较开化,有对于自然的崇拜,对于古代神话人物的崇拜,还有对于先秦时期有功于社稷的古贤圣人的崇拜。但是,他们所崇拜的对象皆不是代表儒家正统思想的事物。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,对于儒家思想的“忠”、“孝”、“节”、“义”推崇至极。

受西汉时期的选官制度“举孝廉”的影响,一些以孝廉之德的儒者成为人们传颂的对象。统治者以仁孝治天下。由此在社会形成一种“忠孝”观念的风气,忠可以体现为对朝廷的中心,也可以体现为对于家庭的衷心,三纲五常中的“君为臣纲”便是儒家礼法要求的代表。

西汉中期开始,汉武帝一反秦制,废除了议论战国百家言论的博士,设立五经博士,教授古代史实,以儒家经典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易》、《春秋》为教材。而且,至此以后,儒家经典不仅在官学上占统治地位,民间教授的私学也很兴盛。

选官制度、教育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,使得儒家礼法在民间信仰方面,独占优势。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士大夫阶层,有着相似的价值观,将儒家思想作为行为准则,并以此作为标准来要求自己,整体社会观念在儒家礼法的推动下,产生了巨大的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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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礼法融合,家庭伦理关系的变化

在家庭伦理关系上,儒家一直主张“父为子纲”“夫为妻纲”、“男尊女卑”。在西汉以前,受先秦遗风影响,妇女相对比较自由,为了加强丈夫在家庭的统治地位,礼法首先确立了夫妻关系见不对等,随着父权的上升,妇女的地位不断下降。

就家庭地位而言,妻子要无原则服从丈夫,正所谓“妇,服也。”。“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”而妻子死了,丈夫可以再娶。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,可以丈夫可以大量蓄妾,而妻子只能安分守己。此外,“七弃“之条还规定了丈夫可以单方面休妻的权利。但一般情况,妻子不能主动离开丈夫。“夫有恶行,妻不得去。”

就社会地位而言,妻子的人格荣辱与丈夫紧密相连,她可以享受丈夫或儿子为她带来的爵位,“女子比夫爵”,如果丈夫犯罪,自然要株连到妻子,“罪人完城旦春,鬼薪以上,.......皆收其妻、子、财、田宅。” 汉武帝之后,通过推行儒家家庭伦理关系,使得“男尊女卑“的概念深入人心,加之西汉时期推行的一系列对于”贞妇“、”顺女“的表彰与优待政策,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妇女道德典范,并对后世中国妇女地位产生深切的影响。

儒家礼法文化对西汉社会产生的巨大了影响,这种影响涉及到朝廷立法,社会观念,甚至到家庭关系。至此,儒家礼法文化开启了2000多年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使命,汉代对对于礼法的融合,使得儒家礼法思想深入人心,成为封建社会思想文化的基石,贯穿数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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